名称:陕西省标准化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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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咸宁西路30号B区陕西省质检大厦17层
陕西省标准化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陕西省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SPSA),是陕西省标准化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标准化工作者的纽带和促进标准化事业发展的助手。
第二条 本协会由陕西省企事业单位从事标准化工作的科技人员自愿组成,接受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领导,并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术性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团结和组织全省标准化工作者,普及标准化科学知识,开展标准化学术活动,努力提高全省标准化科学技术水平和标准化工作者的素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全省社会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路南段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标准化学术技术交流;
(二)组织标准化科学研究和科技考察;
(三)普及标准化知识,培训标准化人员;
(四)开发标准化信息资源,组织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咨询服务;
(五)接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标准化科技项目的论证,组织标准化科技成果的鉴定和对标准化工作者技术业务水平进行评定;
(六)为市场提供标准化技术和政策咨询,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标准化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标准化工作;
(八)编辑出版标准化书刊、资料;
(九)推荐、奖励标准化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表彰协会积极分子;
(十)组织会员积极参与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宣传贯彻工作;
(十一)关心和维护标准化工作者的利益,开展为标准化工作者服务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证由省标协统一制发。
第九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入会。
(一)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人员;
(二)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标准化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或非本科毕业、但从事标准化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标准化工作经验者;
(三)对标准化科学技术研究和群众性标准化科普活动有一定贡献者;
(四)从事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和积极支持省标协工作,对协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申请书经理事会审查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撰写、翻译学术论文、科普文章,对标准化科学技术工作向协会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各地、市标准化协会,有关团体会员单位,各专业委员会推选的理事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推选的专家组成。理事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有关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应由协会法定代表人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协会发布或宣布重要决定。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学术交流科普部;科技咨询部,等内设部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所有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03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