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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涉及标准化内容节选)

发布时间:2019/11/1 浏览量:4944 分享到:

(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